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粤劳社办〔2006〕298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佛人社〔2013〕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章 就医确认
第一条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附件1),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附件2),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选定异地一家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 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应对申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应当即时予以核准确认。受理人将参保职工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生育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提交复核人复核并在《就医确认凭证》首页上打印基本信息、粘贴照片、加盖生育保险业务印章确认后交申办人。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附件3)。
第三条 参保职工不慎遗失《就医确认凭证》申请挂失补办的,发证机构需及时补办。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四条 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审核其《就医确认凭证》,发现人证不符或《就医确认凭证》无效时应拒绝记账,收回《就医确认凭证》并及时通知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财政负担的费用除外)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六条 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2个月内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七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附件4),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转入、转出医院分别记账,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八条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附件5)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或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节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市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院即时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局按照《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月度结算和年终清算。
第二节 零星报销
第十二条 申办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参保职工,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未在该医疗机构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个结算标准予以核报。结算标准为:根据其住院诊断,如诊断属于严重高危妊娠疾病病种范围的,按严重高危妊娠住院结算标准,否则按照阴式分娩的住院结算标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一)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申办人需在参保职工分娩或流产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五)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七)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核报。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一)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二)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已参加本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不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后12个月内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资料如下:
(一)本文第十四条要求的资料。
(二)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八条 对不慎遗失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的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经审核通过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报销时需增加以下资料:
(一)书面说明遗失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发票的原因(如果被抢劫有报警的,需提供报警回执)。
(二)当次住院或门诊的有医疗机构财务科加盖印章的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规定并资料齐备的,出具《受理回执单》(附件6)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不齐的,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交申办人;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出具《不予支付通知书》(附件7)交申办人。
承办零星报销业务的基层经办机构,于每日下班前完成打印日结对数表进行日结汇总业务,连同结算单报送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生育保险业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日结审批、财务传送。
第二十条 各区社保局财务部门收到生育保险业务部门传送数据及相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提交银行支付手续等工作,并要求银行在收到支付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费用划入享受待遇人员的银行账户中。
第三节 生育津贴核发
第二十一条 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附件8)。
(三)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样本详见附件9)。
(五)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未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的,申办人提供第二十一条(一)、(二)、(五)、(六)要求的资料以及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申办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资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受理,在受理审核后的次月起发放给参保单位或个人;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每月5号前打印上月生育津贴月结统计表,经受理、复核、审批后打印生育津贴月结支付表,经区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生育保险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加盖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印章,每月15号前报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打印生育津贴月结财务支付报表,经生育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生育保险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加盖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印章,每月22号前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月结财务支付报表后,在每月25号前完成审核审批、提交银行支付手续等工作,并要求银行在每月月底前将支付费用划入参保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四节 审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待遇审核需三级以上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销规定或资料不全的,写明原因并转前台做退单或补充资料处理。对审批中发现待遇有疑问的,由业务经办部门复审。发现欺诈冒领等严重违规情况的,提交稽核部门稽核。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对需核查的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后,将核查结论退回前一环节。
第五节 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 参保职工对零星报销费用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费用有异议、参保单位对核发的生育津贴有异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的,受理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参保职工身份证明、零星报销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生育津贴的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第三十条 受理后,生育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生育保险待遇重新进行三级以上核定,并将重核结果书面(附件10)告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单位。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业务台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月结时,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等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账,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及“三个目录”的管理
第一节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负责参保职工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区社保局与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布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双方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服务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区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各区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社保年度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首个生育保险社保年度为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各区社保局应与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服务协议;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续签。各区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需同时报市人社局及市社保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区社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平时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每年7月至8月,各区社保局会同区人社、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履行协议、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考核通报需同时抄送市人社局及市社保局以及有关单位。
第二节 生育保险“三个目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社保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制定标准数据库,标明每个项目的代码,通过医保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代码库对照,进行项目审查。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三个目录”标准数据库范围外新增项目时,由医疗机构向医院所在区社保局申报新增项目,同时将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同意新增的纸质文件(原件)送交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同意增加证明,一并提交市社保局。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信息系统对新增项目作编码编写、设置报销比例等。市社保局审核办理结果需告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告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此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三个目录”标准数据库范围内变更、新增项目时,由医疗机构向医院所在区社保局申报并提交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纸质文件(原件),资料齐备的,区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三个目录”进行调整时,市社保局按规定作相应调整。由市社保局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进行调整,同时告知区社保局。由区社保局告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基金核算管理和运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 基金核算经办流程包括预算管理、帐户管理、结算方式、收入与支出以及对账办法、财务报表、票据管理等内容,具体按《广东省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区社保局要根据参保、缴费、年龄结构、就医流向、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费用支出等信息,开展综合基金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分析和风险预测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定期开展经办运行分析工作。
第七章 内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基金管理和就医管理、待遇核发等经办业务,纳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检查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就医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第四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妊娠16周前入院、妊娠16周后才出院的,发生的费用分段计算。妊娠16周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妊娠16周时须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定该次住院的医疗机构为分娩医疗机构的,妊娠满16周至出院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生育保险规定记账;不选择该院为分娩医疗机构的,妊娠满16周至出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四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应按照市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对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月结统计表、支付表和生育津贴月结统计表、支付表等结算业务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生育保险业务资料。需存档的生育保险业务资料包括: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及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月结统计表;市社保局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的月结入账通知单等。
第四十五条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证明的核准:
(一)持有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封面样本详见附件11)或《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的,核准资料详见样本(附件12);
(二)持有省内外市办理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核准资料详见样本(附件13);
(三)省外户籍人员持其他类型的生育证件的,核准资料详见样本(附件14)。
第四十六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发现参保职工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属政策外怀孕的通报后,需及时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社保局与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首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签约工作。
附件: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2.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3.补充资料通知书
4.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
5.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
6.受理回执单
7.不予报销通知书
8.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9.单位发放工资凭证样本
10.重核结果告知书
11.计划生育服务证封面样本
12.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1
13.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2
14.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3
附件1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单位编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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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证件号码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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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请在以下相应项目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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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
分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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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产期 |
办理时怀孕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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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异地产前检查 |
产前检查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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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异地分娩 |
分娩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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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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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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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确认凭证编号 |
办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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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复核人 |
说明:1、此表一式2份,由参保职工填写,申办人携带此表及所要求的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异地产前检查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2
一、封面
就医确认凭证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二、第二页
就医须知
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是参保职工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就医时请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此证。
2、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个人自费;医疗终结时,请在凭证上填写意见并签名后交回选定医疗机构。
3、在生育医疗期内,若出现因用人单位欠费或停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医疗机构不能记账的情况,请速与单位联系并尽快补缴。在费用结算前补缴成功的,请及时持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向医疗机构申请补记账。因个人原因不及时申请补记账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4、凭证一经办妥,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个人原因重新选定医疗机构的,由参保职工自付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凭医疗机构已结算单据、本人申请(须加盖单位意见及盖公章)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三、第三页
相片 |
单位编号:
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项目:产前检查: 分娩: 其他:
预产期: 办理时孕周:
市内产前检查医院:
市内分娩(流产)医院:
异地产前检查医院:
异地分娩(流产)医院:
发证机构:
凭证编号:
(此页由发证机构填写,盖章有效)
四、第四页
序号 |
产前检查日期 |
妊娠周数 |
检查项目 |
被检查人签名 |
五、第五页
1、住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住院号: 出院诊断:
医疗总费用: 记账金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医院盖章:
参保职工签名:
2、住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住院号: 出院诊断:
医疗总费用: 记账金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医院盖章:
参保职工签名:
3、住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住院号: 出院诊断:
产/术式:
医疗总费用: 记账金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医院盖章:
参保职工签名:
六、第六页
持证说明
1、此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她人或涂改。
2、参保职工须妥善保管此证,如有遗失即时到发证机构报失补办。
附件3
补充资料通知书
参保职工/参保单位__________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经审核,由于资料不齐,请补充以下打“√”的项目资料。咨询电话: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
2 |
就医确认凭证 |
|
3 |
疾病诊断证明 |
|
4 |
费用明细清单 |
|
5 |
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发票 |
|
6 |
出院小结 |
|
7 |
转院证明 |
|
8 |
参保职工病历 |
|
9 |
佛山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 |
|
10 |
计划生育证明 |
|
11 |
出生证 |
|
12 |
失业证明 |
|
13 |
结婚证 |
|
14 |
其他: |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社保经办机构:(章)
参保职工(亲属)或单位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4
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
所属区域 |
姓名 |
个人编号 |
转院审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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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就诊记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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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类别 |
转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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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医院 |
就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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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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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诊断 |
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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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医院医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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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医院医生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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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医院 |
医院级别 |
医院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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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医院 医务科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
姓名 |
年龄 |
个人编号 |
|||||||
证件号码 |
参保单位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原住院情况 |
医院名称 |
入院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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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号 |
出院诊断 |
||||||||
住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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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往医院 |
转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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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及转诊理由: 主管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医务科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2、本表一式两份,社保机构、参保人各一份。
附件6
受理回执单
今收到参保职工/参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办理 提交的下列资料,经审核,现予受理,请在______个工作日后持本回执领取办结单据。咨询电话:__________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1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2 |
就医确认凭证 |
3 |
疾病诊断证明 |
4 |
费用明细清单 |
5 |
医疗费用发票(号码: ) |
6 |
出院小结 |
7 |
转院证明 |
8 |
结婚证复印件 |
9 |
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
10 |
出生证复印件 |
11 |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 |
12 |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 |
13 |
失业证明 |
14 |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
15 |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入账通知单》 |
16 |
其他: |
(在以上提交的资料序号上打“√”)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社保经办机构(章):
申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二份,参保职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7
不予支付通知书
参保职工______________:
您提交的资料,经审核,因下列原因(打“√”的项目),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单据编号:______________ )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 |
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
|
2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
3 |
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
4 |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
5 |
其它 |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社保经办机构:(章)
申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8
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单位盖章): 单位编号: 开户名:
单位开户银行: 单位银行帐号:
单位资金来源类型: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其他□
身份证件号 |
姓名 |
年龄 |
分娩(流产)日期 |
计划生育手术日期 |
生育类别 |
备注 |
|||||
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 |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
分娩 |
难产 |
生育婴儿数 |
计划生育手术名称 |
||||||
备注:难产限指剖宫产、Ⅲ度会阴撕裂、产钳助产、负压吸引产、臀位牵引产。
以上内容填写真实,若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证 明
本单位已按规定发放参保职工 (身份证号: )的生育假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资。本单位保证本证明内容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证 明
本人(身份证号: )已领取 单位发放的生育假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资。本人保证本证明内容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参保职工签名 :
年 月 日
附件10
生育津贴重核告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申请重核参保职工 的生育津贴,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资料,经重核,结果如下: 。
特此告知。
社保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生育医疗费重核告知书
参保职工:
你申请重核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你提交的资料,经重核,结果如下: 。
特此告知。
社保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计划生育服务证封面样本
附件12
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1
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
编号: 年(第 号)
女方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
男方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地址 |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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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夫妇,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 此证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一年)。 特此证明 |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省(区、市) 区(县)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盖办证专用章) 年 月 日 |
备注:凭证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手续,享受孕检、生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
附件13
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2
附件14
计生部门证明核准样本3
生育保险计生证明(存根)
...人口计生(...)证〔2013〕...号
经核实,ⅩⅩⅩ(男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ⅩⅩⅩ(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生育证件情况:......)夫妇现怀孕第...胎子女,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经办人:......、联系电话:......)
ⅩⅩⅩ镇(街道)卫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参保职工夫妇签收该证明:ⅩⅩⅩ、ⅩⅩⅩ, 年 月 日
(该存根与该夫妇的身份证、生育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实情况等有关材料一起存档)
生育保险计生证明
...人口计生(...)证〔2013〕...号
经核实,ⅩⅩⅩ(男方户籍地:......、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ⅩⅩⅩ(女方户籍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生育证件情况:......)夫妇现怀孕第...胎子女,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该证明只在本孕次内有效。
(经办人:......、联系电话:......)
ⅩⅩⅩ镇(街道)卫计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