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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规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3-25 16:24

  日前, 广东省政府发布修订后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规定》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的规定,生育津贴将与用人单位工资水平挂钩。

  广东省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新规明确,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要求各地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要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 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维护职工权益,广东省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原文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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