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社保函〔2014〕73号
关于实施门诊特定病种刷卡结算的通知
各区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逐步落实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保障社保基金支付安全,杜绝冒用、盗用参保人资料开药行为,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将实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刷卡结算管理,即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时,须通过读卡器读取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刷卡”)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配备读卡器,并负责读卡器的调试及维护工作,可适用的读卡器型号详见附件。
二、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时,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须通过刷卡读取信息后,才能在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办理现场结算。参保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家属代办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对代办人人证相符后,方可刷卡结算。
三、参保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如未办理社保卡的境外人员、丢失证件、卡片损坏等情况),允许参保人提供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现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人员须核实其相关证件后,在医保系统通过特殊审批登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资料后,方可通过手工录入身份信息的方式办理现场结算。
四、医保系统全天开机(特殊情况需停机时另行通知),对于符合现场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须给予办理现场结算,不得以其他理由推诿。
五、各区局须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现场结算的管理,对于凡手工录入的现场结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的规定处理。
六、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门诊特定病种刷卡结算管理制度过渡期,期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刷卡也可通过手工录入身份信息的方式办理现场结算,并在医院显著位置和结算窗口张贴温馨提示,加强宣传。本通知自10月1日开始正式全面实施。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适用的读卡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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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型 号 |
说 明 |
1 |
德卡T10E-U-III |
可读社保卡和二代身份证 |
2 |
华大HD-100-D1D5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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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德生TSW-F4M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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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泰MT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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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的读卡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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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伦IDR210(200) |
只可读二代身份证 |
6 |
华视CVR-100(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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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神盾TCR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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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腾GTICR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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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普天CPIDMR02/T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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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华大HD-10-B2A9P4 |
只可读社保卡 |
11 |
德卡T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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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德卡T6-U-11-FSSB(支持非接芯片) |
备注:在一台电脑上建议不要同时使用只可读二代身份证和只可读社保卡的读卡器,避免读取混乱;另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建议新采购的读卡器为同时可读二代身份证和社保卡的读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