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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09-15 10:07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