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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有何处罚?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11-18 10:40

第五期社保热线组稿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2、在什么情形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就业服务活动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有何处罚?

答:《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怎么办?

答:如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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