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受理范围
(一)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线上申领:登录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小程序、支付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申领。
线下申领:在工作日携带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
五、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六、咨询监督
全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345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881200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6221441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2838180
三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7726663
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88230221
七、注意事项
(一)发放的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发放;
2、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纳。有关医保待遇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3、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领取月数发放,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领取生育加发、稳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死亡待遇等。
5、领取期限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一年至四年的,每满一年为一个月的,超过四年以上,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领取期限如下表):
6、失业保险金不得代签冒领。社保局于次月将失业保险金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包括港澳);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