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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1-04 16:23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关系得到接续,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及时为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工作,加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监控力度,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不足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以及时做好调剂金划拨准备。

二、加强失业监测,及时掌握失业动态,有效控制失业规模。进一步加大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力度,各失业动态监测试点市每月10日前将本市上月的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的数据及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建立完善定点监测机制,扩大定点企业监测范围,重点监测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情况。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建立分片包干、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制度,摸清辖区企业用工动态,对生产订单大幅减少,发生工资拖欠,有可能关闭停产的企业要重点跟踪,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以便及时介入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信息,有效控制失业规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特别是当前经济形势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及时研判形势,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就业局势稳定。

三、全面摸清失业人员状况,做好群体性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组织上门访问,对辖区失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失业人员状况,为制订就业援助计划打下基础。各地要着力做好群体性失业服务工作,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援助服务,做到失业人员集中在哪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就开到哪里。

四、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失业人员签订结对援助协议,制订个性化的援助计划,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以技工学校为主阵地,面向企业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供技能储备和提升服务,增强失业人员转岗能力。

五、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相关权益和义务,了解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树立参保意识,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加大力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的精神实质,正面鼓励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培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六、加强协调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情况的监督指导,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包括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引发劳动争议的要迅速调解或裁决

          

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个不落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对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实行“受理、审批、发放”一条龙服务,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领发放到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并适度提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和使用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地区,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失业保险在当前促进就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服务工作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确保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增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存在一定困难的统筹地区,要采取包括运用结余基金、申请省级调剂金、疏通财政补贴渠道等有效措施,保证发放所需资金。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地区,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加大失业保险金受理和发放工作力度。

   四、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工会加强协商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五、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制宣传单、发放政策咨询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知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特别要做好参保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政策条件、办理流程等,及时申领生活补助。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使其树立参保意识,防范失业风险。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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