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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节选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9-27 11:35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二)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支付比例。

  3、长期异地居住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到参保所在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可选择不超过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所在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参保人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未能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的,享受由职工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其妊娠期间引起身体不适、流产、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上述人员不再以参保人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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