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指引
为规范和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的要求,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一章 待遇管理
第一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1),说明本人工作经历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月向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证件(境内人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二)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
(三)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名册表(若符合干部身份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提供由人社或组织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
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告知参保人凭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及不能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法定情形,对出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对资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附件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办理停保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通过比对省全民参保系统、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本地信息系统等渠道核查是否属于死亡、服刑、存在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经查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4);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应当包含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待遇总额、首次发放待遇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参保人申请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上注明提前退休类型。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按第一条核查资料外,还需相应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经参保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表》(申请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
(二)参保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文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三)参保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提前退休审批件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
(四)《企业中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女干部申请按工人序列管理审批表》(女性且原身份为干部,需经参保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需要提供)。
第三条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死亡、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其他原因需停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家属应如实填报《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请书》(附件5),及时向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家属提供的以下资料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一)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核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二)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涉及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涉嫌犯罪被羁押、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的)
在养老待遇支付过程中,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利用省全民参保系统、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本地信息系统等,每个月查验申请人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人员中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告知参保单位、参保人或参保人家属,同时在一个月内核实相关情况。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材料反映。经核实查验信息有误,出现错误中止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形的,可凭查实资料主动办理待遇续发业务,并按规定补发相应养老待遇。经核实属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则按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家属因参保人死亡申请停发基本养老金的,可同时申请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死亡或判刑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家属未及时申报停发待遇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送《退款通知书》(附件6),通知家属或参保人返还多领待遇并追回(其中属于死亡后多发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除多发养老金,不足抵扣的,发送《退款通知书》)。构成骗保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或其他原因申请续发养老待遇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如实填报《续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请表》(附件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待遇续发并从完成审核的次月起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如需补发待遇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补发核定。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或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申请续发养老金的,对其养老金应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被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并补发相应养老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查实出现错误中止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形的,可凭查实资料主动办理待遇续发业务,并按规定补发相应养老待遇。
第六条 参保单位存在撤销、合并及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或其它情形,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转出单位同意转出确认函;
(二)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确认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办结,及时记录变更信息,并与参保单位确认变更信息。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一次性待遇并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需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二)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凭申领待遇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领一次性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出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一次性待遇)》(附件9),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人,并从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参保人曾在多地参保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遗属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可自愿向其中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遗属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核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二)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核查遗嘱、公证文书及指定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核查
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终止一次性待遇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附件10)。
(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死亡待遇发放到非参保人本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定。符合领取死亡待遇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单位或申请人,并从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遗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基本养老金手续,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遗属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材料。其中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材料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材料中文译本。
(二)申报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核查遗嘱、公证文书及指定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且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核查申报死亡待遇的遗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名字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终止一次性待遇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材料(死亡待遇发放到非参保人本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定。符合领取死亡待遇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单位或申请人,并从审核完毕的次月发放待遇,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如死亡参保人存在个人账户余额的,无须参保单位或遗属另行申请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一并核定应退回的个人账户余额。因申报不及时致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多发的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或遗属可以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属于外国国籍人员参保的;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已死亡,遗属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死亡待遇的;其他按规定可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情形。申请时参保人或遗属需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除参保人死亡的情形外,参保人还需填写《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二) 参保人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已死亡的需提供)。
(三)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享受其它待遇证明(伤残退休的或已在其他渠道领取养老待遇的)。
对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现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的离境定居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具养老金发放存折,并办理信息变更(变更为有效证件记载的姓名、号码)后再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先出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退回个人账户)》(附件11),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条件的,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送达参保人,并从审核完毕的次月拨付有关款项,及时记录支付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遗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待遇申请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附件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遗属)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或遗属)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主张所根据的相应凭证等证据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附件13)、档案原件等相关材料(因更正视同缴费年限、特殊群体建账参数、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军转标识、待遇标准、职工岗位等个人历史信息而重核待遇的);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材料(因领取待遇后申请基金转入的);
3.补缴业务材料(因申请养老保险补缴的);
4.更正缴费历史业务材料(因申请补录或更正实际缴费记录的);
5.补发养老金有关材料(因申请补发基本养老金的);
6.死亡待遇业务材料(因申请重核死亡待遇的);
8.其他业务相应材料(因其它原因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结果,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待遇。
第十二条 经审计、法院、基金监督或者稽核内控检查发现需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待遇支付标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出具《重核结果告知书》(附件14),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并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或追回参保人待遇。属于多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重核结果告知书》中说明造成多发待遇的原因、返还多发待遇的方式以及收到告知书后的相关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待遇发放方式、银行账号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及时向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修改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核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变动事项的材料。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核查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二)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变更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的,核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每月月末完成业务结账,形成每月的业务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当月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一次性待遇、补发补扣、失败账重发等零星支付业务,可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付功能情况实时发起支付计划。
第二章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资格认证业务全年都可办理,两次认证时间的间隔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养老金后超过12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从第13个月开始暂停养老金发放。
第十六条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自愿通过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进行自助认证,其中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续发业务后,应及时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经参保人同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可由参保单位代为申报,也可由本人申报或委托其他人申报。委托其他人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养老保险业务授权委托书》(附件15)。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业务指引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对资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当事人业务申报材料时,应当场出具以上其中一种文书。
对受理后经审核仍发现资料不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再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不符合有关政策的,应出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参保人业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及救济途径;对未经参保人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变原审核结论的,应出具《重核结果告知书》,告知参保人改变原审核结论的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本业务指引规定的办理时间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或继承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也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指引规定的重复领取待遇包括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不同险种、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9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一次性待遇).pdf
附件11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退回个人账户).pdf
附件1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pdf
附件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申报待遇类别:
□1.正常退休
□2.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政策性提前退休□军转干提前退休)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4.死亡待遇:(□离退休死亡、□因病、非因工在职死亡)
□5.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籍人士退保、 □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已死亡,且遗属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死亡待遇、□其他原因退保)
附件2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如下:
一、 ;
二、 。
根据《×××》第×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回 执
附件3
补充材料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经审查,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一、 ;
二、 ;
三、
请你补充材料后再向我局申办有关业务。
若我局(中心)在出具本《补充材料告知书》前已受理你有关业务申请,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中心)补送上述材料,连同本告知书送我局,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我局将根据已申报材料作出核定。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回 执
附件4
办理结果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办 业务(受理编号: )。经审核,你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如不服上述结果,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回 执
附件5
停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请书
参保人/本单位职工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由于第 项原因需暂停(或停止)发放养老金。现申请停发该人员基本养老金。
1.死亡;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涉嫌犯罪被羁押;
4.判刑;
5.其他原因
申请人家属(签名): 与参保人关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退款通知书
编号:
:
经核查,***(公民身份号码 )死亡/判刑收监后还继续领取养老金,我局须收回多发养老金。××材料显示,***于 年 月死亡/判刑收监,但我局对其养老金已发放至 年 月。根据......(政策依据),我局应收回其 年 月至 年 月的养老金共 元......。(对参保人死亡这一情形的,此处再增加“扣除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元后,还需收回 元”的表述)
现将我局账号提供给您,请您尽快将多领的养老金 元汇入我局账号中:
账号:
户名:
银行: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回 执
附件7
续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请书
本人/本单位职工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因第 项原因而被停发基本养老金。现本人/该职工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请予以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1.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2.涉嫌犯罪被羁押;
3.判刑;
4.其他原因 ).
申请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由于判刑而停发养老金的,申请续发时需要提供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
附件8
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本人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由于第 项原因,现申请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境定居;
2. 本人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国国籍人员;
3.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
4. 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5. 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
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7.其他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
(一次性待遇)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力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现您书面向我局申请一次性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计发您一次性待遇,退回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此告知。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对以上内容已经知晓,同意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0)
死亡终止一次性待遇告知承诺制
承 诺 书
附件11
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
(退回个人账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根据此项规定,若您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以申请退回个人账户,退回个人账户后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保留个人账户,在达到法定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申领基本养老金。
现您因离境定居向我局申请退回个人账户,我局将一次性退回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特此告知。
经办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声明对以上内容已经知晓,同意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佛山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本单位职工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因 ,申请养老保险待遇重核。具体如下:
申请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具体重核原因本页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加页;有单位管理人员需在本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申报人): 单位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1.历史信息变更 □2.历史信息重核 □3.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变更
申请原因: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申请类型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变更”时,无须填写主管部门意见。
2.重核申报项目可能引起其他历史信息项目的变化,将根据档案记载一并重核。
3.变更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的,须注明开户银行全称、开户名及银行账号。
附件14
重核结果告知书
编号:
:
我局原核定你......(事实描述)。
根据......(政策依据),我局决定:
一、......(新的认定结论)。
二、......
(属于多发待遇情况的,增加返还多发养老金还款方式的内容。
......)
如不服上述结果,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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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回 执
附件(15)
养老保险业务授权委托书
佛山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 ,无法亲自办理 业务,现委托 ,身份证件号码为: ,是本人的 (关系),代为办理本人的 业务。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有效,并同意授权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委托书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委托书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指模): 被委托人:(指模)
电话: 电话:
委托日期:
说明:
1.请在签名处盖手指模。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委托双方当事人因本次委托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请自行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3.请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