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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0-04-27 09:56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府函〔2003〕97号
关于提高我市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

  为了改善我市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禅城区国有或集体(含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参加市社会养老保险,于l993年l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养老金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l953年l 2月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30年(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90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80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750元、股级720元、一般干部710元、工人67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l2月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 25年(含25年)的退休人员, 以厅级8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74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690元、股级660元、一般干部650元、工人6l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1959年1月至l963年l2月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 20年(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7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 68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630元、般级600元、一般干部590元、工人55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l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未满15年(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7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62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570元、股级540元、一般干部530元、工人49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l0元。

  二、其他各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区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之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三、市、区国有或集体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核定,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各区在每年财政预算统一安排。该项生活补贴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佛山市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最低标准表

填报单位:佛山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直、禅城区)      单位:元/月

项目

连续工龄
(年)

厅级干部

处级和高级职称者

科级和中级职称者

股级干部

一般干部

工人

93年12月底前退休者补齐标准

1953年12月底参加工作者

45

1050

950

900

870

860

820

40

1000

900

850

820

810

770

35

950

850

800

770

760

720

30

900

800

750

720

710

670

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参加工作者

40

990

890

840

810

800

760

35

940

840

790

760

750

710

30

890

790

740

710

700

660

25

840

740

690

660

650

610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参加工作者

35

930

830

780

750

740

700

30

880

780

730

700

690

650

25

830

730

680

650

640

600

20

780

680

630

600

590

550

1964年1月后参加工作者

30

870

770

720

690

680

640

25

820

720

670

640

630

590

20

770

670

640

590

580

540

15

720

620

570

540

530

490

1994年1月后退休者平均养老金

 

 

 

 

 

 

工龄45年者最低标准相当94年后平均数比例

 

 

 

 

 

 

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基准金额+参加工作时间差额+连续工龄差额+职务差额。
  基准金额:相当于2001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1154元×30%=350元)。
  参加工作时间差额: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30元;1954年至1958年参加工作的20元;1959至1963年参加工作的10元。
  连续工龄差额:(连续工龄-15)×10元。
  职务差额:厅级干部370元、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2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者220元、股级干部190元、一般干部180元、工人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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