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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保留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25 14:26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保留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经我局实施后评估及市法制局审查确认,决定保留《关于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通知》(佛市社险字〔94〕第16号)、《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进行确认的通知》(佛市社险字〔1998〕第53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佛社保〔2003〕22号)、《关于“退休费统筹年限认定”、“延后缴费”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三份<处理意见>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佛社保〔2006〕1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佛社保〔2007〕24号)、《关于补充和明确<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业务操作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佛社保函〔2007〕64号)、《关于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佛社保函〔2007〕84号)、《关于解决离开原省行业统筹企业人员缴费年限的通知》(佛社保〔2008〕88号)、《关于印发<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佛社保〔2009〕15号)、《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佛社保〔2009〕22号)、《关于办理追溯补缴相关问题的批复》(佛社保函〔2010〕78号)、《关于办理延后缴费等业务注意事项的通知》(佛社保〔2011〕102号)、《关于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佛市社险字〔98〕第27号)、《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佛市社险字〔1999〕第30号)、《关于印发〈异地人员转入个人账户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佛社保〔2009〕6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佛社保〔2009〕87号)、《关于贯彻执行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佛社保〔2011〕51号)、《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农保记账折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社保〔2010〕61号)、《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收取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社保〔2011〕88号)等规范性文件19份,其中,《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收取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佛社保〔2011〕88号)的评估期至2021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延后缴费等业务注意事项的通知》(佛社保〔2011〕102号)的评估期至2021年12月20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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