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降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佛市社险字〔1998〕第4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佛社保〔2009〕90号)、《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佛社保〔2009〕49号)等规范性文件3 份,上述文件自公布之日失效。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文件下载: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