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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须凭社保卡或身份证结算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9-30 17:22

 

为保障医保基金支付安全,杜绝冒用、盗用参保人资料违规开药行为,维护参保人权益,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刷卡验证身份的管理方法,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时,须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刷卡的方式读取个人参保信息,之后才能在佛山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办理现场结算。如参保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需要家属代办结算的,须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件,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对人证相符后,方可刷卡验证后结算。

    如参保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比如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境外人员、丢失证件、卡片损坏等情况,可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现场结算。

部分医院门特费用可实现自助结算

为了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也为了参保人在医院缴费便利,佛山市社保局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实现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的自助结算功能,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在医院摆放的自助结算机上实行门诊特定病种自助缴费,通过按键选择医保个人账户或金融账户缴费,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后,自助机会打印费用结算单,上面显示会有本次具体的药品名称和金额、社保报销的金额以及社保年度剩余的可使用金额等,这样参保人就不用去收费窗口排队了。除了市一医已经使用外,与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和南海区人民医院的系统联调正在进行中,其他定点医院也会按计划逐渐推广应用,尽量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恶性肿瘤门特待遇政策今年7月起调整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恶性肿瘤门特待遇水平,今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恶性肿瘤的门特待遇政策,即: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从原门诊特定病种中分离出来成两个门诊特定病种:即恶性肿瘤(放疗)和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并且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享受恶性肿瘤(放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其待遇从受理之日起至当年度社保年度结束日止有效,限额标准:职工为40000元,居民为20000元。

如某个职工参保人10月份发现患有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后当月到社保申请享受门特待遇,由于社保年度是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如按原来的政策,他只能享受11月至次年6月共8个月的门特年度限额(40000÷12*8=26666.67元)了,而如果参保人5月才去申请,相当于当年只剩下一个月的额度(40000÷12*1=3333.33)了。但通常按恶性肿瘤的诊疗方案,短期内治疗的费用会很大,这样超出这个金额后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也会很大。从71日起实行恶性肿瘤(放疗)新政策后,这类病人从社保部门受理其申请之日起到次年的630日间,不仅可享受门特待遇的额度有40000元,而且不必等到次月才生效,能很好地帮助那些急切需要治疗但又担心个人自付较高的病人尽快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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