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的位置:
分享至: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教育局 流管办关于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5-23 10:32
佛人社[2014]1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教育局、流管办: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包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其中一种。
二、随迁子女享受财政补助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父母一方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我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包括我市幼儿园(3周岁(含)以上)、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生。
(三)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三、随迁子女在其父或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所享受的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所在区居民一致,由参保所在区财政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在本市就读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直系亲属的公证证明)、出生证;中途转学学生还需提供转学证明等材料。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