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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1-04 16:50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征缴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标准的通知》(佛人社〔2012〕489号,以下简称489号文)以及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统筹情况,经研究,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在编人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缴费总费率为7.6%,其中单位费率为5.6%,个人费率为2%。
(二)生育保险
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标准核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9%,个人不缴费。
二、雇员及编外人员按照489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1-6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保费核定标准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