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从2009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止。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工资统一按上年度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759元的150%,即4139元,单位缴纳986.93元,个人缴纳385.46元,合共1372.39元。
3、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参保人员2008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申报,如经审核,单位申报的数据存有疑问的,将要求单位重新申报或按照社会保险稽核程序进行实地稽核。
4、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聘员按薪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专业技术聘员统一为上年度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即8277元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即1655元的,按1655元申报缴费工资。
5、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单位应采取电子申报(即U盘申报);5人及以下的单位可采取电子申报或纸质清单申报;
电子申报方式:单位自带U盘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保险关系科拷录缴费工资申报表,按规定填报后,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连同U盘,到保险关系科办理申报;
纸质清单申报:单位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保险关系科打印《2009年度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填报后,到保险关系科进行申报。
6、申报工资时,已办理停保手续的职工可不作申报,新办理参保而在清单上没有名字的,在后面附名单申报。
7、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后,我局打印“缴费工资申报核定表”一式两份交申报单位复核,申报单位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交保险关系科存档备查;逾期不交的将视同认可所申报录入的数据。
8、对在申报期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单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缴费工作申报结束后,单位须向职工公示申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