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劳社[2007]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我局制订了《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的病床。
第三条 符合下列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
(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二)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
(三)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四)需卧床休息的骨折;
(五)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
(六)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第四条 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开设家庭病床的原则上只限于一级医院和慢性病专科医院。
第五条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办理手续:
由患者家属或开设家庭病床医院医护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各区社保分局办理:
1、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需医疗机构医务科盖章)和既往诊病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书;
2、拟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按病情填写《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
第六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结算:
各区社保分局与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医疗费结算:实行日均定额结算办法,为恶性肿瘤晚期和晚期肝硬化腹水的患者开设的家庭病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35元,除此之外的病种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25元。当月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各区社保分局于次月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有相关的科室负责该项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等;已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精干,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的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五)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
第八条 开设家庭病床每一期不超过90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如特殊情况需超过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并按本意见第五条重新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