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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职工医疗报销和工伤报销?
发布单位: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1-08 09:30

职工医保待遇包括:

1、住院医疗保障;

2、家庭病床保障;

3、门诊特定病种保障;

4、大病医疗保障;

5、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6、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以下几种情况为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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