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有三种: (1)自觉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自行按照约定履行。 (2)督促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强制履行。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