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办理
事项名称: |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办理 | |||
事项内容描述: | 出卖人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出售给买受人 | |||
行政相对人办理条件或资格: | 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房地产位于佛山市) | |||
所需材料: | 一、出售方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证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 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出售方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2、转让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3、转让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转让房产的声明书; 4、转让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购买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购买方为法人组织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畀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公证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填写办理公证的申请表。 3、公证员向申请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4、委托办理公证须提供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委托书须经委托人居住地公证处公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申请人,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居住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认证。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有关材料。 6、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符合《办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的,决定出具公证书,不符合的,不予公证。 7、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公证费。 8、发证后,公证处如果发现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的,应撤销公证书。 | |||
受理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对外服务时间 | 咨询与投诉电话 |
佛山市公证处 | 佛山市汾江南路158号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下午:2:15-5:15 | 83328853 | |
有权决定机关及法律文书: | 有权决定机关:佛山市公证处 法律文书:出具公证书 | |||
办理时间: | 一般公证七个工作日,需翻译的公证十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地点: |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1]150号文件 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0]104号文件 | |||
相关表格: | 办理公证申请表 |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 公证程序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