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授权哪些香港公证人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和经济法律事宜的需要,从1981年起,司法部陆续委托了200位香港公证人负责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事宜。
根据现行规定,委托的香港公证人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懂中文,了解内地的法律,具有香港国际公证人身份。委托香港公证人可以办理以下证明业务:
(1)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
(2)办理香港公司、社团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如证明公司资信情况、公司章程、公司纳税情况、经济担保书等;
(3)办理香港居民、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提交的各种文书的证明。
为了便于鉴别、使用委托香港公证人出具的证书,司法部于1992年决定,由司法部所属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对委托公证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和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