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发布时间:2004-01-14 16:22 来源: 【字体: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
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
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合
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
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债权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
明;(3)债权文书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
务的证据材料:(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