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办理
事项名称: | 继承权公证办理 | |||
事项内容描述: | 公民死亡后遗有财产,其合法继承人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 |||
行政相对人办理条件或资格: | 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财产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必须位于佛山市,财产涉及动产的死者原户籍属佛山市及其主要家庭关系在佛山市) | |||
所需材料: | 一、房产证原件; 二、全部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或骨灰卡;子女的出生证原件; 三、死者结婚证原件; 四、由死者的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死者何时、何地、何原因死亡; 2、死者的父母姓名,何时死亡(或健在); 3、死者生前共结过几次婚,配偶情况、何时结婚; 4、死者生前共生有几个子女,分别是: 5、死者生前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人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死者生活。 全部继承人应本人亲自前来办理(不能前来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的声明书)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公证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填写办理公证的申请表。 3、公证员向申请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4、委托办理公证须提供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委托书须经委托人居住地公证处公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申请人,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居住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认证。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5、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有关材料。 6、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符合《办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的,决定出具公证书,不符合的,不予公证。 7、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公证费。 8、发证后,公证处如果发现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的,应撤销公证书。 | |||
受理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 地址 | 对外服务时间 | 咨询与投诉电话 |
佛山市公证处 | 佛山市汾江南路158号二楼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下午:2:15-5:15 | 83328853 | |
有权决定机关及法律文书: | 有权决定机关:佛山市公证处 法律文书:出具公证书 | |||
办理时间: | 一般公证七个工作日,需翻译的公证十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地点: |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1]150号文件 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0]104号文件 | |||
相关表格: | 办理公证申请表 |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 公证程序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