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处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03-12-04 16:26 来源:司法局 【字体: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处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4.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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