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打官司系列之证据篇
● 打官司举证的一些必备常识
1、什么叫证据?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
2、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要注意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民事诉讼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9)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 常见的案例一般需提供哪些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
(1)原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因赔偿协议调解不成,由交警部门作出的赔偿调解终结书;(4)肇事车辆行驶证与(投)保险单、肇事司机驾驶证; (5)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单据;(6)如身体受伤留下残疾,则提供伤残等级评定书; (7)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单据; (8)受害人和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明; (9)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害人与其亲属的关系证明;(10)财物受到损害的,提供有关损失评估清单;(11)其他证据材料。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参考上述证据而举证。
2、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1)原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工伤认定书;(3)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4)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单据;(5)工资表或收入证明;(6)如曾经与用人单位达成过赔偿调解的,应提供赔偿协议书;(7)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3、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
(1)原告身份证、暂住证等身份证明;(2)工作证;(3)劳动合同;(4)工资表或收入证明;(5)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6)劳动部门曾介入处理或调解的有关材料(7)其他证据材料。
4、离婚纠纷
(1)原(被)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例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3)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应提供有关法院判决书或有关单位的证明;(4)夫妻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证明、有关单位证明等;(5)子女的情况资料;(6)需要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帐号、存折等;(7)其他证据材料。
5、赡养、扶养、抚养
(1)原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2)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3)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4)原告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状况、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5)原告本人的生活开支证明材料;(6)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即被告人)的身份资料;(7)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提供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材料;(8)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