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宣传单张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您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或到法援机构现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3、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4、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5、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6、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事项,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佛山市审理或者处理;
2、符合佛山市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困难的标准
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且无较多财产。
有条件的区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的受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2、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机构提出申请。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
申请相对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所属镇、街道民政部门加具意见。
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向法援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援工作人员,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2、受理。法援机构收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给当事人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法援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实质审查。
4、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5、实施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
2、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如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提供证据。
3、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3)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4、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佛山市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 | |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83322148 |
佛山市委市政府群众来访法律援助部 | 地址:佛山市金鱼街市人民政府西门 咨询电话:83333252 |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妇女儿童权益部 | 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6号 咨询电话:83396582 |
佛山市总工会职工 法律援助部 | 地址:佛山市富民路6号 咨询电话:82221201 |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老年人权益部 | 地址:佛山市金鱼街33号三楼 咨询电话:83325939 |
佛山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 | 地址:高明区富湾镇佛山监狱 |
佛山市图书馆 法律援助咨询点 | 地址:佛山市祖庙路19号 |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富民路8号 咨询电话:82223148 |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2号 咨询电话:86320148 |
顺德区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 咨询电话:22835148 |
三水区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永兴路7号 咨询电话:87700148 |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 |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永安街9号 咨询电话:8866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