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行复〔2017〕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三水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举报投诉处理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佛府行复〔2017〕168号
申请人: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3号3座5楼。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振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林文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19号112-2。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三水务决字〔2017〕3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8月29日通知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
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招标文件166页“一、诚信投标承诺书”明文规定:“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水利工程要求对于招标工程费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
经查询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该网站载明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2月23日中标“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项目,项目经理为王立新。
经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查实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在2017年7月13日(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开标日)尚未完工,基于此事实,被投诉人应该按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招标文件中“一、诚信投标承诺书”的要求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对被投诉人是否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查实,如果被投诉人未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则被申请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补充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投诉人的注册建造师王立新同时担任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两个项目的建造师,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此外,被投诉人于2017年6月20日在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的建造师由王立新变更为杨伟南,另经查询发现该公司建造师杨伟南作为项目负责人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同时在新会、开平、蓬江、恩平、台山等不同地区几乎同时中了4个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并另有一宗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建造师参加其他工程投标、同时一人违规负责多个项目施工是习惯性行为,属于严重的不守信用行为。
被投诉人建造师王立新变更证明材料除了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外,就算是被投诉后提供的变更证明材料也不充分:1.没有见到相关的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批复;2.在建项目建造师王立新在招标期间因身体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是什么大的身体问题导致王立新在6月下旬不能担任原有项目经理,转身就能以良好的身体状态投入到新的项目中来?又怎能证明该建造师的变更证明资料不是在中标被投诉后补办的?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投诉处理情况
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我局收到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投诉件的函》(附件1),申请人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为《关于对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评标结果第一候选人的投诉书》(附件2),被投诉人为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我局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附件3)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具体过程如下:
(一)投诉受理
2017年7月24日(星期一),我局经研究,认为申请人投诉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符合受理要求,同意受理,并办理了《投诉受理呈批表》(附件4)。同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5)。
(二)投诉事项
申请人从有关网站得知,被投诉人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 在“2016年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开平市项目)中标、于2017年2月23日在“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中标(以下简称台山市工程),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均为王立新。申请人认为上述两个项目在“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同树涌工程)开标时(2017年7月13日)可能尚未完工,王立新仍有可能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应当取消被投诉人在同树涌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调查取证
申请人在投诉书中,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王立新仍担任该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只是认为该两个项目可能尚未完工,王立新仍有可能还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我局对申请人提供的两个项目的线索进行了调查和取证,过程如下:
1.对开平市项目,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派出工作人员,到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开平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经理部调查,找到负责人周俭欢了解了相关情况,作了调查笔录(附件6),并取得了该项目验收资料复印件(附件7),得知该项目已于2017年6月23日完工并通过了县级验收。
2.对台山市工程,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该工程的行业主管单位台山市水务局发出了《关于商调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相关材料的函》(附件8)。7月28日我局收到台山市水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商调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附件9),得知该工程仍在施工中,但已于2017年6月20日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王立新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四)投诉处理
我局调取了《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附件10)以及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附件11)和《经济标》(附件12)。我区同树涌工程于2017年7月13日开标,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4.5.3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详见招标文件P12页)。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P55页)提交了《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任职的声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表示拟派项目负责人王立新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任职的声明》与事实相符,且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我局按调查取证事实认为:申请人所投诉的“两个项目可能尚未完工,王立新仍有可能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应当取消被投诉人在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不成立,两个项目中的开平市项目已在开标前完工并通过验收,台山市工程已在开标前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王立新在开标时已不再担任申请人提供线索的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事实清楚,王立新满足招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最后,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决定。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件调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
二、行政复议答复
(一)行政复议内容
申请人不服《投诉处理决定书》(三水务决字〔2017〕3号),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P166页“一、诚信投标承诺书”里的第六条规定“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水利工程要求对于招标工程费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认为经投诉后我局查实被投诉人承建的台山市工程在2017年7月13日(同树涌工程开标日)尚未完工,被投诉人应当按招标文件中“一、诚信投标承诺书”的要求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则我局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
(二)对行政复议的回应
本次复议的焦点是“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否必须提交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佛府行复〔2017〕168号)后,我局再次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我局认为之前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被投诉人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要求,在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问题的情况下,我局无充足依据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申请人行政复议事项不成立。理由有如下两点:
理由一:被投诉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P55页)提交了《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任职的声明》来响应,表示拟派项目负责人王立新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而申请人投诉后,经我局查实,申请人提供线索的两个项目,分别已完工验收和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王立新在同树涌工程开标前已与该两个项目无在建关系,满足招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且查实情况与被投诉人承诺和声明一致,未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
理由二:在招标文件中,未具体明确规定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必须提交“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针对招标文件中 “一、诚信投标承诺书”里的第六条规定,经查实,被投诉人按格式要求在投标文件《经济标》(P2页)中提交了《诚信投标承诺书》,但确实未提交具体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局理解此款规定也是要求投标人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具体明确规定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必须提交“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要求“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此处的表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对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无时间节点具体要求,或者可说是设立此条款的初衷没有在招标文件上得到完整、具体的表述,存在漏洞。在本事件中,被投诉人提交了《诚信投标承诺书》,在投标时通过了资格审查,评标后有投诉,若被查实被投诉人隐瞒了王立新尚有在建工程的事实,则我局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现根据投诉线索经我局查实,王立新在开标之前已无在建工程,我局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实质违反招标规定,不能对其作出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申请人佛山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
第三人称:
一、第三人在本案的投标活动中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按招标文件的指引参与招标活动,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章行为。
1.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已于2017年6月20日办理了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王立新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该事实,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查实认定。据此,王立新担任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项目负责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第三人在参与本招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5页第7.4条款中《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佛发改招【2013】11号)的要求参与投标活动。该文件第三条第五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水利工程项目和电力工程项目除外),以及该文件的附件2《诚信投标承诺书》中的第六条: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但水利工程项目和电力工程项目除外),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根据以上对项目负责人的规定,第三人拟派的水利项目负责人当然符合该文件的规定。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为水利工程,投诉人理应知晓该规定的内容,却以此作为投诉的理由,显属不当,其投诉依据是不成立的。
3.第三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方面,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第151页中的第二项(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料)提交一切指定的文件,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并没有要求提供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查实,而投诉人所引用的《诚信投标承诺书》为经济标内容,非资格审查条件。而第三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料后,亦经实质审查通过,由此可见,第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审查要求。
二、被申请人已对投诉人的投诉作出明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而本案投诉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不是针对当时投诉内容和该处理决定的结果提出,而是新增投诉请求,且该新增的投诉请求与中标结果明显无实质性关联,已超出本案行政复议范围。
三、对于投诉人在复议中的主张,第三人认为:1.投诉人曲解了招标文件中第166页《诚信投标承诺书》中第六条“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本质意思,这句话应该指投标单位隐瞒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的事实,而非指未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人作出的诚信投标承诺书系承诺“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2.关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不存在被列举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第三人的投标、中标均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第三人的投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文件等规定,并且根据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的“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第三人均没有触及该摘要中的相关条款。据此,第三人的投标、中标均受法律保护,不容非法侵犯。
2017年9月7日,本机关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召开调查会。在调查会上,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表了意见。
本机关查明:
一、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项目招标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佛山市三水区公众资源交易信息网、佛山市公众资源交易网等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17时起至2017年6月27日17时止,申请人与第三人同为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2017年7月13日开标结果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人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示期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
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佛山市三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关于对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评标结果第一候选人的投诉书》称:
第三人的项目负责人王立新可能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的规定。
申请人称,第三人的建造师王立新现有二个在建水利项目,分别为:1.2016年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于2016年11月21日在开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第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为6536788.33元,总工期为180个日历天,项目经理为王立新。2.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于2017年2月16日在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第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479674.55元,中标工期为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后10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经理为王立新。上述二项工程与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开标日非常接近,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该二项工程实际尚未完工,如已完工(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已通过单位验收),则第三人应当提供该工程主体工程通过单位验收的文件核验,否则应视为未完工,应当取消第三人在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此外,第三人承建的上述二项目使用同一个项目负责人王立新,合同工期有重叠,而根据《注册建造师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人是违规的,请求对第三人的诚信情况进行查处。
三、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17年7月24日予以受理。
关于申请人投诉的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派出工作人员,到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开平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经理部调查,找到负责人周俭欢了解了相关情况,作了调查笔录,并取得了该项目验收资料复印件,得知该项目已于2017年6月23日完工并通过了县级验收。
关于申请人投诉的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该工程的行业主管单位台山市水务局发出了《关于商调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相关材料的函》。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台山市水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商调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得知该工程仍在施工中,但已于2017年6月20日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项目法人台山市川岛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同意王立新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更换为杨南伟。
被申请人调取了《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和《经济标》。经查,三水区同树涌工程于2017年7月13日开标,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5.3规定: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详见招标文件P12页)。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P55页)提交了《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任职的声明》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表示拟派项目负责人王立新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17年8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驳回了投诉。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1.招标文件《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规定: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水利工程要求对于招标工程费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
2.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二、1规定,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公告文件第一章第3.规定: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全数入围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5.3规定: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
以上事实,有《关于对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评标结果第一候选人的投诉书》、《投诉受理通知书》、《调查笔录》、台山市水务局《关于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商调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复函》、招标文件和第三人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额违法行为”,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性质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案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责,其行政主体资格合法。
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17年7月24日予以受理,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8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关于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决定等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申请人投诉称,第三人的建造师王立新现有二个在建水利项目,分别为:1.2016年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被申请人应当取消第三人在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于2017年6月23日完工并通过了县级验收。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已于2017年6月20日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项目法人台山市川岛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同意王立新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更换为杨南伟。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称,被申请人查实广东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在2017年7月13日(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开标日)尚未完工,基于此事实,被投诉人应该按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招标文件中“一、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的要求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对被投诉人是否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查实,如果被投诉人未在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则被申请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提供线索的两个项目,分别已完工验收和办理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被投诉人项目负责人王立新在同树涌工程开标前已与该两个项目无在建关系,满足招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且查实情况与被投诉人承诺和声明一致,未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双方对招标文件中“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的理解存在争议。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的规定应该结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来理解。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二、1规定,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文件第一章第3.规定:三水区芦苞镇同树涌整治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全数入围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5.3规定: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所谓“资格后审”是相对“资格预审”而言,“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而本案招标文件第4.5.3已经对“在建项目”作出明确限定: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规定在备注中也是采取同样的表述。因此,《诚信投标承诺书》第六条规定中的“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非对投标人强制性的资格要求,而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工程项目招标开标之日出现还有担任其他在建项目负责人的情形。提交投标资料时没有提交相关变更或者竣工报告的资料不属于招标文件中《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第二、1规定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第三人承建的2016年开平市金鸡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台山市川岛镇矢山水库应急渠道修复工程中,使用同一个项目负责人王立新,合同工期有重叠,而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人是违规的,请求对第三人的诚信情况进行查处。本机关认为,该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案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处理职责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依法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三水务决字〔2017〕3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和本机关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