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不瞒你说,我们现在还是黑户。”一个生猪养殖协会负责人杨先生对记者如此表示。据他介绍,以前并没少找“上面”去解决“户口”问题,但县民政局认定协会具有经营行为而不给注册,说只能到县工商局去注册,而到县工商局后又被告知要收取2000元的费用,“这相当于每年白给他们两三头猪,太不划算了。 ”
像这种“黑户”农民组织在全国其实并不是个案。据测算,我国目前的“黑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竟高达5.78万之多。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后,像上述这种“黑户”农民组织的“户口”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该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该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其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会员至少应占总数的80%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财政优先扶持贫困地区合作社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鼓励银行多形式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解散合作社须2/3以上成员通过
该法第23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该法规定,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该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式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作者:姜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