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02 08:43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佛司[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从经费保障范围、标准、保障力度和经费管理等几个方面为全市规范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经费保障提供指导意见。

  《意见》除要求各地将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外,重点为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镇(街)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经费、法律援助补贴、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经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一对一”帮矫工作人员补贴等六项经费、补贴提供标准。一是律师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标准为每个村(居)每年不少于1万元,一镇(街)一律师顾问团工作建议按照驻村(居)律师标准执行。二是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建议简易纠纷每宗不少于50元,一般纠纷每宗不少于100元,较复杂纠纷每宗不少于300元,重大疑难纠纷每宗不少于500元;一村(居)一专职调解员待遇标准参照本村由财政经费保障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费用。三是镇(街)商事纠纷案件调解补贴采取以案定补方式,一般商事纠纷每宗不少于500元,复杂商事纠纷每宗不少于1000元,重大商事纠纷每宗不少于2000元,各地对镇(街)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运作给予适当补贴。四是全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提高至民事、行政案件每件不少于2500元,刑事案件每件不少于1500元,律师值班半天补贴不少于100元。五是各地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活动给予一定的保险、误餐、交通、通讯补贴。六是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对参与“一对一”的帮矫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经费补贴。此外,《意见》对律师、人民调解员等补贴对象范围明进一步规范要求,不包括事业及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意见》的印发为各地、各部门申请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经费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有效缓解了基层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经费难题,为推动全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进一步走上正轨提供了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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