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关于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1〕94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关于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告(发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