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根据《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和《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的要求,经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8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19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5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位(详见佛府办〔2009〕48号附件2)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
附件:1.决定废止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保留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