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以下四份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张挂、张贴宣传品的通告》(佛府〔2007〕97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二、《转发市建设局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06〕286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三、《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门前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6〕9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张挂、张贴宣传品的通告》等三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发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