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承诺的诉讼意义
公民与公民交往需要诚信,谓之“人无信不立”;国家对国民需要诚信,政府对它的国民要一言九鼎。国家固有规定犯罪的权力,但作为文明的标志,国家追究犯罪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遵循正当程序
□ 王新环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只负责侦查缉捕犯罪嫌疑人,证据充分齐全之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由法院进行审判。警察、检察官不应向嫌疑人去承诺本由法官才最终有权做的事情。但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或者危急的时刻,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益或者确保珍贵财产的安全,执法者会作出某种承诺。查获刑事犯罪、解救绑架人质和从异国引渡移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法承诺的情形。基于执法行为的正式承诺,是公共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是一种特定的事实行为,是一个有法律保障的承诺。这种承诺会被当作充足的证据,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诚信是行为的基础,是规则的基础,是法律的基础,是构成社会基础秩序的根基要因,进而成为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构成国家的软实力。公民与公民交往需要诚信,谓之“人无信不立”;国家对国民需要诚信,政府对它的国民要一言九鼎。国家固有规定犯罪的权力,但作为文明的标志,国家追究犯罪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要遵循正当程序。查获和认定犯罪实行法有明定才能有所行动,罪刑法定是国家在追究犯罪活动中对公民的庄严承诺,刑法典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以类推的方式进行追究,罪名以刑法规定之,诉讼以刑事程序法进行之。文明、人道与公正追究犯罪,是国家理性与文明的表现。
同样的道理,国家与国家相互往来也需要诚信,甚或国家诚信更为重要。由于国家与国家是平等的,国际法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构,这就意味着国际法依赖国家以承诺自觉地履行国际条约与准则来实现。这时的承诺不仅有政治意义,而且有法律意义,执法承诺不仅是保证而且有行动。诚信是责任大国赖以立国所必须的。国家与国家相互交往中,彼此诚信是国际舞台上掷地有声的有力基础。
侦查时的承诺,目的是获取口供或者通过口供获取更重大的利益保护。一般来说,侦查事实需要检察官的特别严格审查,污点证人身份的确定也应由检察官依据公共利益的权衡依法确认,经由检察官建议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宽大处理。这就意味着,警察的承诺被严格限制,承诺须有法律理由且出现了特定情形,否则承诺之下的证据要被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并且违法承诺的警察应当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承诺首先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授权,其次是诉讼程序中要有保障。基于诚信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承诺,应对承诺的实体内容予以实现。任何国家无不规定如实作证是证人的义务,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前的宣誓亦是承诺的一种形式,违反如实作证的承诺会成为构成伪证罪的一个证据。但是,被告人不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被告人虚伪供述包括攀诬他人,不受刑事追究。
特定的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作不愿辩解又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在答辩讨论中对代表国家的检察官所作的陈述,该答辩讨论并未产生被告人作回应承诺的结果,或者被告人答应条件后又撤回。但是,作为例外,上述行为用于证明被告人作伪证时,或者与其同时产生的其他陈述已被提交法庭时,可以采纳为证据。执法承诺是基于国家权力的允诺,条件成就即应生效。作出承诺方一般具有资源,诸如权力、财富、地位等相对优势,具有兑现有关内容的实力。能兑现而不兑现是食言失信的表现,食言失信是欺骗,是政府不诚信,政府失信有损国家形象。
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因犯罪事件所必然会引起的诉讼)或者外交场所所作的承诺,是正式的承诺。污点证人制度蕴涵有国家承诺的成分,是承担控诉的检察官基于诉讼策略上的考量,为了保护更大的司法利益,对于共犯结构中的轻微犯罪者以证人身份替代被告人诉讼地位,协助控方完成指控任务。在这里,公民与检察官各自都要履行相应的承诺,即公民否认曾经的承诺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承诺以合法性为前提。私人的承诺,亦是特定的事实行为,基于民事权利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承诺不能违反法律,如经本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共同自杀的相互约定。与财产权、自由权不同,生命是贯通天地的大事情,是人权的基础,生命权不容让渡,以生命为内容的允诺,不但违反自然法则,而且违反以宪政为核心的法律规定。
面对异常复杂的执法情势以及千差万别的法律事件,为公平处断案件,所有执法者实际上都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只不过执法者的裁量权以法官为中心延展四周辐射其他执法者。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力的同时,意味着警察、检察官也拥有裁量权。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者甚至法官滥用裁量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执法者尽其所能地使用裁量权之“自由度”这只无形之手,不是更好地实现法律理念与精神层面的东西,而是兑现非法承诺,实现收取贿赂的目的,这是承诺自由度的异化。
外交承诺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司法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司法没有域外效力,这些法理缘由无疑是明显并且鲜有歧见的。
司法具有以领土与主权为其实现的特征,除协议认可外,没有人会认为一国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司法不能越过领土国界进行执法。由于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即便是官方组团中的警察在他国,这时的警察身份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不能在他国领土上拥有执法权。
当然,一个案件也许可以从人权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如同从地域管辖上脱离法律秩序的约束,譬如保护性管辖就有对他国公民在领土主权外侵犯本国法益规定为犯罪的情形,当然这种规定真正在司法程序中兑现为真实性权利却障碍重重。但是国家间对一些人类共同犯罪行为往往会采取合作的方式予以解决,特别是危害人类自身生存的犯罪行为,各国密切合作已成共识。解决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各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实现的。
由于各国实体刑法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态度不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承诺会以常态承诺和个别化承诺两种方式出现。常态化承诺主要是通过共同体规约或双边或多边条约为载体,合作情形出现时依据条约而为;个别化的承诺是遇到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作时,进行互有诚信的协商,主要围绕移交囚犯、转移犯罪财产或对犯罪收益的分配等事项进行谈判。人权标准与司法的公正程度是法治国家所共同关心的东西。外交承诺是国家作出的正式承诺,国内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或兑现外交场所所作出的承诺,这是国家诚信与国际正常秩序的保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