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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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条例》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明确了许多原则和保护措施。 《条例》对宗教团体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举办宗教院校、选派和接受宗教留学人员、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等权益作出了规定。《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权益作出了规定。《条例》对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权益作了规定。《条例》对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作了规定,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拆迁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拆迁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此外,对违反本条例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作了处罚规定。 宗教事务的管理制度和原则 《条例》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宗教财产4个方面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 (一)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进一步完善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管理制度。(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出版物进行了规范。(3)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规定了审批制度。同时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4)规定了设立宗教院校的条件和审批程序。(5)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赴境外朝觐,由伊斯兰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此外,《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场所内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 (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认定、备案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按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由政府批准;根据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天主教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对宗教财产进行监督管理。规定:(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领房地产权证书确定权属。(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经营性活动所得收益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要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四)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由于人员流动大、涉及范围广,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涉及社会稳定,《条例》规定,举办这类大型宗教活动须经政府批准。同时,针对大型宗教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规定,遇有大型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可以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处置手段。 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 《条例》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作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对改进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 《条例》规范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活动,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认定,履行备案手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等。 法律责任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3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