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事记
●195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为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1979年我国重新制定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按照新的选举法,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过去的乡级扩大到县级。这些改革使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选举的民主程度大大提高。
●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扩大了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的、切实的、明确的规定。修改后的宪法在第二条又增加一款,把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具体化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直到十六大,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作出了全面的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