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率先出台完善调证对接机制工作意见 全力构建大调解格局

发布时间:2021-07-21 09:55 来源:本网 【字体:

  佛山市司法局聚焦司法行政主责主业,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整合调解与公证法律服务的功能优势,丰富矛盾纠纷多元解方式,在全省率先出台完善调解与公证对接机制(以下简称调证对接)工作意见,即《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调解协会 佛山市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解与公证对接机制的通知 》(佛司办〔2021〕45号),全力构建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积极协同、人民调解员与公证人员广泛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一是结合调解组织与公证机构的设置分布特点,搭建调证对接业务协调沟通平台。建立由市调解协会、市公证协会、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和公证管理业务科室以及各调委会、各公证处参与的市、区两级调证对接业务沟通小组,定期交换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公证机构、公证员相关信息资料,链接调解与公证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实现常态化便利化沟通。

  二是结合调解与公证在法律服务上的共性优势,推进调解与公证队伍资源共享。市、区、镇街调解专家库吸收各公证处资深公证员担任调解专家库成员,各人民调解组织可聘请公证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为涉及公证事项的矛盾纠纷提供专家意见或参与调解相关矛盾纠纷。各公证处可聘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资深调解员担任公证联络员,及时反馈社会各界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有序确定公证参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时机和范围。

  三是结合调证对接便捷化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细化调证对接专业联动分类调处。在调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保全公证,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强化证据效力;对适宜通过提存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物、担保物以利于解决矛盾纠纷的,为当事人提供提存公证法律服务;对纠纷当事人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提供赋强公证法律服务。在化解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财产归属等矛盾纠纷中,引入公证家事服务,为当事人办理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民事协议等相关公证,依法提供涉及公民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公证法律服务,协助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群关系。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医疗纠纷、消费维权纠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纠纷、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对立情绪浓、调解难度大的民生类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劝解说服优势与公证专业法律服务的权威性,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市场主体间合同订立、履行、招投标、金融投资、债务抵偿等商事纠纷,将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融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调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

  四是结合调证对接在基层治理中的倍增效应,强化专项交流与公众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调解与公证法律服务的认知和选择意愿。总结调证对接工作实践,挖掘工作创新与亮点,组织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商事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证对接需求较多的镇街、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与各公证处开展专项交流活动。人民调解进村居(园区)、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等专项活动中,安排活动举办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共同参与,壮大活动声势,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方便基层群众和市场主体多渠道、多途径、多方面掌握调解与公证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与优势。

  五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好事办成”“好事办好”。根据公证法律法规等规定,公证作为特定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有明确的限定与划分,办理公证的材料要求高,程序规则严谨。公证机构通过调证对接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必须严格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办理相关公证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切实把好事办成、好事办好,不留尾巴、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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