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近年来,佛山市司法局不断强化律师行业管理,落实对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据“双公示”有关规定,现将佛山市司法局对符宁堂和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佛司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人名称: 符宁堂
执业证号: 14406200710661249
违法行为类型: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给予符宁堂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佛山市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1月5日
编号: 2017-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佛司罚决字(2017)2号
被处罚人名称: 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编号: 24406201330014554
负责人: 符宁堂
违法行为类型: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
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和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1、给予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给予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符宁堂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佛山市司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 1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