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商报:不得在户外场所开展举牌推介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送审稿)》征求市民意见
珠江商报讯 记者刘云胜报道:据佛山市法制局通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送审稿)》(下称《规定》),21日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有望成为佛山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规定》,在厕所吐痰、扔烟头,沿街叫卖等常见不文明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制止。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乞讨和露宿人员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或报告,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开展乞讨、露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以前,抵制危害城市环境不文明行为只能靠道德约束,若该《规定》施行,则抵制不文明行为将有法可依。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禁止在便器外便溺等。违反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货车扬尘、乱发传单等也做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户外场所开展举牌推介、沿街叫卖、巡游宣传、派发广告等经营性宣传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户外空间或利用绿化树木设置横幅、彩旗、空(地)飘物、充气物等进行宣传活动。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拆除,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饲养宠物和信鸽等也做了规定,提出不及时清除其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摘自珠江商报2016年3月23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