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高空、车窗抛物罚500元 乱张贴广告最高罚1万元
临街阳台窗台不得 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见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在城市建筑上
乱写、乱画、乱张贴
(见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信息的,对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机关单位附设
内部厕所免费开放
(见规定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公共场地
不得设置地锁地桩
(见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乱丢弃废弃物垃圾
(见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元罚款。
宠物公共场所排泄
饲养人应即时清除
(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摘自佛山日报2016年8月5日F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