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08-05 10:06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高空、车窗抛物罚500元 乱张贴广告最高罚1万元

临街阳台窗台不得 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见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在城市建筑上

  乱写、乱画、乱张贴

  (见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信息的,对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广告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机关单位附设

  内部厕所免费开放

  (见规定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公共场地

  不得设置地锁地桩

  (见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乱丢弃废弃物垃圾

  (见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从高空或者从车内向外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元罚款。

  宠物公共场所排泄

  饲养人应即时清除

  (见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摘自佛山日报2016年8月5日F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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