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6-01-21 10:26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涉及公民切身利益事项须开听证会

佛山日报讯 记者王轲报道: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为了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规定》 一方面对政府参与立法的全过程作出了规范,另一方面也在立法的多个环节上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做到“开门立法”。

  每年都要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规定》 由市法制局负责起草。市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广州、深圳等之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实践来看,大部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都是由政府起草或者提出的。所以,佛山取得地方立法权后,有必要对政府如何参与到地方立法中进行规范,在制度上进行安排。

  据介绍,《规定》 共有8章53条,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修改与废止、附则八章。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出、起草部门的起草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要点、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决定程序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

  《规定》要求,市政府每年应制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规章草案计划建议和规章制定计划。“主要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提出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计划。”该负责人表示。

  市政府法制机构将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同时还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公众可广泛参与法规起草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对社会公众参与到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过程中来,予以了很大空间。

  《规定》要求,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当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还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议献策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起草责任单位还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起草责任单位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在审查阶段,市政府法制机构还应当将法规规章送审稿,通过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规章制定可提出修改、废止

  《规定》要求,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该负责人表示,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实施还要走人大审议程序。而通过的地方政府规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就可以印发公布实施。

  规章制定后,能不能废止?该负责人表示,当规章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 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时,实施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都可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摘自佛山日报2015年12月10日A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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