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佛山地方立法诚邀公众参与
今年5月28日,佛山市正式取得地方立法权。为了规范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12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印发施行。
据悉,《规定》共八章53条,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修改与废止、附则八章,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出、起草部门的起草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要点、市人民政府的审议决定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立项、起草和审查阶段,《规定》通过多个环节的设计确保公众的参与权,做到“开门立法”。
1、市政府每年立法项目如何确定?
答:市政府每年应制定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规章草案计划建议和规章制定计划,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将立法建议项目整理汇总后,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2、起草责任单位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比较复杂的,可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其他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对于重大、紧急的立法项目,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法规草案和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
答: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阶段,应当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还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和佛山市改革发展市民建议献策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起草责任单位还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起草责任单位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也应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摘自信息时报2015年12月11日F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