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开出首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邓某给予警告处罚,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区司法局开出的首张“罚单”,对社区矫正人员邓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收到预期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邓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纪律,不按管理规定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期间,张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其接受监督管理,但邓某置之不理。区司法局、张槎司法所针对邓某的行为,通过监控手机跟踪监控,确定邓某仍在可控范围内,迅速派员,多次上门与邓某的父母进行接触,向他们了解情况,反复说明邓某违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争取邓某家人的支持,但是,邓某的父母依然听信他人所言,抱着“有关系什么事都可以搞定”的态度,对区司法局、张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冷言以对。在这种情况下,张槎司法所依法提出呈报建议,经区司法局立案审批、调查核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予以警告处罚一次。在邓某逃避接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情况下,通知邓某的母亲到司法所进行谈话,将警告决定书的内容向邓母说明,并告知邓母:邓某在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区司法局还对谈话现场进行了录像和录音。邓某的母亲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能再当儿戏对待了,赶紧说服邓某承认错误,接受监管。几天后,邓某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立即到司法所报到,讲明情况、承认错误,并上交思想汇报,保证今后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区司法局以此案为例,要求各司法所及时组织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对部分游走于违法边缘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今后要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矫正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现象,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控为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牢坚实的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