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汇编成《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和《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佛山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3月10日。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16号楼302室,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0757-83219262;
传真号码:0757-83320712-1;
电子邮箱:guishen@fzj.m.arw1314.com。
附件:1.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征求意见稿)
2.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法制局
2017年3月3日
附件1
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征求意见稿)
报送单位:市法制局 报送时间:2017年3月3日
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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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职能部门 |
备 注 |
依 据 |
1 |
发布《佛山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意见》 |
以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制度,合理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
市国土 规划局 |
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各区在对象认定、奖励门槛、奖励标准、利益平衡、项目推进等方面的政策均有一定差异。各区各自为政、自行探索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发展需求。再者,佛山市本级更新政策文件均为独立的意见或通知,彼此之间缺乏衔接,相互间未构筑完整的体系,急需完善全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 |
(一)“十三五”期间,佛山的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新挑战,同时也为佛山的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的城市更新的效果与规划预期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 |
2 |
修改完善《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文 |
对我市2010年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进行修改。 |
市国土 规划局 |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已经出台了6年多的时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拟对佛府[2010]95号进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41号)等 |
3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佛府〔2014〕31号)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市的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增大、行业整治要求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越来越大,“通告”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范围已跟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此我局计划于本年度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市环境 保护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中也提出:“根据我市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和天然气管道的覆盖区域每两年动态扩大我市的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划定范围”。“通告”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已即将届满两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我市需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扩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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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黑烟车限制行驶区域划定 |
划定我市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明确违法驶入车辆的处罚措施,切实加大对在限制行驶区域内行驶的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查处力度 |
市环境保护局、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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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
5 |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明确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制止责任,规范认定程序,落实拆除等处罚措施 |
市住建 管理局 |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违法建设也逐步蔓延,呈泛滥之势。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工作,需要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虽然国家、省级层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并分散在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执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够强。为了发挥地方政府规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规定; (二) 《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工作计划》。 |
6 |
佛山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 |
按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市为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要达到15%以上,2025年要达到35%以上。 |
市住建 管理局 |
我市需在落实用地保障、强化规划引领、加强财税扶持、加大金融支持、优化审批服务、保障运输通畅、加强组织领导、施行项目监管、开展监督考核、强化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佛机收明143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省府办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函。 |
7 |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方案 |
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思路,在充分调研现状的基础上,对各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进行定额总量评估,并提出分类减量措施及阶段性减量目标,强化行政、经济、宣传等措施,大力推进我市各区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市住建 管理局 |
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大、增长较快,各类垃圾混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现象普遍且占比较大,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压力不断增加,需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工作。为此,结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等法规、规划、文件的出台,对“十三五”期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提出更具体要求,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提升各类垃圾资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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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
8 |
《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
本市范围内年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市政供水非居民用水户和纺织、印染、电镀、建材、食品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生产企业的全部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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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 |
我市现有非居民用水户约为262450户,其中年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约为2859户。现有非居民用水户除176户取水户已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征收水资源费外,其余262274户(市政供水)未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符合条件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供水)约为4000户,约占全市非居民用水户的1.5%。 |
(一)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7年年底前设市城市基本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5千立方米、其他地区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的要求,我市须于2017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由市政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有关规定。 |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名称。2.“事项内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内容。3.“职能部门”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4.“备注”为各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内容。5.“依据”为决策事项和相关职能的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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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征求意见稿)
报送单位:市法制局 报送时间:2017年3月3日
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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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职能部门 |
备 注 |
依 据 |
1 |
修改完善《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文 |
对我市2010年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进行修改。 |
市国土 规划局 |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算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已经出台了近6年的时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拟对佛府[2010]95号进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41号)等 |
2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佛府〔2014〕31号)自2014年10月1日实施后,我市的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增大、行业整治要求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越来越大,“通告”内划定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范围已跟我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此我局计划于本年度再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市环境 保护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中也提出:“根据我市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和天然气管道的覆盖区域每两年动态扩大我市的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划定范围”。“通告”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已即将届满两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我市需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扩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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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名称。2.“事项内容”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3.“职能部门”为听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4.“备注”为各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内容。5.“依据”为决策事项和相关职能的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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