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21 16:12 来源:市法制局 【字体: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我局起草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7日。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法制局。
传真:0757-83320712
邮箱:fagui@fzj.m.arw1314.com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区政府可以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是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价。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评估主体)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主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事项,以《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为依据。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廉洁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机关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奖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的义务等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经济负担、造成生产生活过多不便,以及是否会引发其他事端,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及时,应当中介评估的事项是否进行了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群众接受程度如何。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五)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空间,是否存在谋取地方或部门利益,侵害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缺失、问责机制和绩效评估缺失。

     第九条  对于《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程序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主体认为不存在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群众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主体认为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群众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一般评估程序由评估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的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重点评估程序由评估主体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维稳、信访、法制等有关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参与评估。重点评估程序如下: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组织进行评估。由评估小组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并掌握情况,对涉及到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四)编制评估报告。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稳定风险作出高、中、低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许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等建议。

    (五)制定工作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二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及其过程;

    (二)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和可控程度作出评估;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提请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应在决策机关做出决策后30日内将决策机关的决策意见和评估报告,抄送同级维稳、信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违反相关规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主体违法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决策机关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不依据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决策的,或者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配合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时不配合或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决策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其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市、区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区政府可以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编制本单位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并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目录编制、调整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目录草案的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目录管理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拟纳入目录管理的议题事项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纳入决策目录、决策听证目录的事项,以《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为依据。

  第六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决策听证目录管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决策听证目录的议题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各部门报送的议题事项内容,包括拟纳入决策目录的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初步方案等。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其他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编制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草案报政府审定。

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草案作为政府重要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事项,由政府办公室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决策听证目录。

  第十一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并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与决策听证目录应当一并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再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或决策听证目录。

  第十四条 对决策目录和决策听证目录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和决策听证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应按照《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适用本办法。

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可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众可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座谈会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邀请的与会代表应具代表性和多样性,并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对待公众意见,对按规定征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征集意见数量特别大、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理由。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属于《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听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适当数量相关界别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收集公众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与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同级政府。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建议,应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报送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组织专家对该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入库专家的遴选工作,遴选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属于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库人数为80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进行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确定聘任为专家库专家的,聘期为三年,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专家的工作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具体工作量确定。

    第六条  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起草说明等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并在报告中签名;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在确定专家人选后,应指定其中一名作为专家组组长。

专家曾经参与拟提交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研究工作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科学、中立、客观地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专家咨询会的专家应从其所属专业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咨询会应确定专家组的结论性咨询论证意见,如专家组成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确定最终的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组组长负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撰写工作。《报告》应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经济效益、执行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报告》应充分反映专家组各成员意见,并得出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在《报告》中签名。对结论性意见确实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并在《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报告》中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在咨询论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未能尽到保密义务,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担任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资格;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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