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确认以下规范性文件失效:
《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11号)于2017年1月27日有效期届满,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19号)于2017年3月27日有效期届满,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佛山市法制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