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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单位:市科技局 发表时间: 2018-09-30 09:12 [ 浏览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和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反映。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30日

    (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电话:83036137;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电话:81019072)

 

 

 

 

佛山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

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科院与佛山市合作,充分应用院市合作作为佛山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打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要平台,根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协议》的文件精神,有效盘活院市合作资源,加快推动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充分发挥研究院的优势与作用,统筹全佛山市科技服务资源,集聚中科院乃至国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全市,为佛山产业提质增效,进一步为佛山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的引进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和佛山市政府共同推进,委托研究院开展并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团队”是指在佛山市内注册成立未满2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的人才团队。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创新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本办法扶持资助的主体。

    第四条 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项目的管理实施主体包括: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研究院、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各区经科局)、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承载单位等。

    市科技局是产业化创新团队专项工作的监督部门,对研究院的产业化团队引进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开展团队项目的市场评审工作。

    研究院是产业化创新团队工作的主要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等组织工作,并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经科局作为各区团队的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团队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落实佛山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完成,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承载单位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合同书和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为团队在佛山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及时向研究院汇报,积极配合监督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

    第五条 本专项经费在佛山市财政院市合作专项中安排。各落户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市级财政专项经费额度1:1的比例提供配套。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本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照财政预算,原则上安排5000万元/年。每年度一次性全额划拨至研究院,并根据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本专项经费仅限用于支持研究院引进产业化创新团队及平台建设发展。具体包括:产业化创新团队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核心仪器设备的购置);平台设备管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包括团队评审、项目验收等费用)。其中平台设备管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占专项经费总额的10%。平台设备的所有权归研究院所有,承载单位有使用权,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维护由承载单位负责。研究院可根据购买平台设备发挥作用的大小,在各创新团队的研发平台之间进行调配,具体设备购买和使用细则由研究院另行制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各区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主要用于购置、租赁、试制、改造除上述核心仪器设备外的一般设备,以及设备的维修维护费用,相关设备所有权归承载单位)、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技术引进费等。专项资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引进优秀产业化创新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将科技成果持续进行创新创造并进行产业化的人才群体。

    第七条 申报团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是国内或国际的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行业领先、市场前景良好、科技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且市场前景良好;

    (三)团队的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能对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或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团队具有一定规模和结构合理。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梯队结构,团队有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骨干成员。团队核心成员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团队;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核心成员不得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要求项目实施期内累计在佛山工作时间不少于330天。

    (五)为增强团队结构的稳定性和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核心成员所占承载单位的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承载单位总股权的30%。

    (六)已获得省级、市级、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申请本项目的,或已获得本专项立项的团队申报省级、市级、区级人才团队的,本专项资金及区配套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八条 本专项优先支持已获得社会投资的团队及团队成员有个人货币出资的团队。

    第九条 按照创新团队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商业计划与产业化前景、对佛山新兴产业培育或传统产业提升的作用,以及团队成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将通过评定的团队分为A、B、C三类(评分办法由研究院另行制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经评审入选的创新团队可获得本专项经费资助,其中,A类1000万元,B类750万元,C类500万元。各落户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本专项经费额度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研究院根据项目立项金额,按8:2的比例分两期进行核心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仪器设备包括项目中试孵化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评价评估设备等。核心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研究院,承载单位拥有使用权。承载单位负责对核心仪器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及维护,研究院可根据所购买核心仪器设备发挥作用的大小,在各创新团队的研发平台之间进行调配,具体核心仪器设备购买和使用细则由研究院另行制定,报市科技局备案。

    各区配套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按6:4的比例分两期拨付给承载单位,即项目立项当年拨付经费的60%,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二条 承载单位注册资本(货币资金)不低于市、区财政资助金额总和。专项资金拨付前,承载单位已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不低于该期累计拨付扶持资金100%。

    第十三条 办公场地与公寓配套扶持。对评定为A、B、C类的团队,落户所在区镇分别给予承载单位办公场地(A类不超过3000平方米、B类不超过2500平方米、C类不超过2000平方米)和人才公寓(数量不超过核心成员总数)24个月全额租金补贴及36个月半额租金补贴。落户区已出台场地、人才等相关奖励扶持措施的,根据落户区的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已出台相应配套政策的,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标准对获得本专项立项的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入选的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标准享受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特定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一般按照项目甄选、受理申报、形式审查、项目推荐、技术评审、市场评审和立项资助等程序进行。研究院负责项目的政策咨询和接洽谈判等前期工作进行项目甄选。通过甄选的项目填报《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由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各落户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后,由研究院组织技术评审,由佛山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市场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对象研究的专业领域和方向,研究院委托评审机构对团队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进行技术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省内外专家,对通过技术评审的团队项目的财务、投资、产品成熟程度、产业化可行性和市场化前景等方面进行市场评审。市场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从团队成员整体情况、团队项目情况、项目产业化能力与前景、团队项目效益分析、项目财务分析等方面进行评价。市场评审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研究院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研究院理事会秘书处和市科技局备案,备案后的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对外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拟立项的项目承载单位需与研究院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签订后视为正式立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合同书必须就开展的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阶段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如发现承载单位虚假出资、抽资出逃、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和资金输送的问题,研究院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报区经科局及市科技局备案,并依法追讨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经批准并签订合同书的项目及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拨付给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确需调整时,调整幅度在10%以内的,承载单位应向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院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在10%或以上的,承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院初审后报区经科局审批,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只能调整一次。

    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专项资金拨付自动终止,落户区镇相应配套资金同时终止拨付。团队骨干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时,在不影响申请项目顺利实施且申请变更的骨干成员不超过核心成员数量的50%(含50%)的前提下,填写《核心成员变更申请表》,及时报送研究院审批后实施,原骨干成员承担的具体项目研发任务由新增团队骨干成员所承担,以保证团队项目的顺利完成。否则视为团队违约,研究院可取消项目扶持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

    按照合同书约定的中期考核时间,由承载单位向研究院提交中期考核申请,由研究院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专家组具体实施(中期考核方案由研究院另行制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中期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进行发布。

    首次未能通过中期考核的项目,应在2个月内递交整改方案,经研究院同意后,可顺延1年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整改方案尚未获得批复同意前,项目承载单位应暂停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获批同意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的,则自动视为项目顺延一年,原则上后期不再同意延期申请。

    经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不通过验收,停止拨付剩余的扶持经费。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的,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完成后6个月内,向研究院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二)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执行期完成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研究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三)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研究院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专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合同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含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济社会指标等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

    (四)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进行发布。

    “通过验收”:已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产业化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和产业化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且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通过验收。

    (1)经济指标完成不足合同规定的60%;

    (2)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不足70%;

    (3)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新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经费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五)整改验收

    首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验收结果通知书下达后6个月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进行整改并提出验收申请。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保持不变。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和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研究院对各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度向市科技局和各落户区提交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中期考核和验收中发现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的单位和人员,取消项目立项,取消市级财政资金采购的设备的使用权,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区级财政经费。项目承载单位、项目带头人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除二十六条规定外的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对承载单位及团队带头人进行通报,团队带头人5年内不能再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团队及项目承载单位须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研究院审核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团队及项目承载单位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研究院经研究和了解核实情况后,可提出终止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终止、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链接:《<佛山中国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化创新团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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