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内外创新团队,根据《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设立方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受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三条 项目的评审、管理考核、验收和资助经费从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评审
第五条 评审对象
1、本规程所指的海内外创新团队是指:从佛山区域外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专利产品化项目的科技创新团队,其项目在佛山区域内实施,并能对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光电显示、光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机械装备、新材料、物联网、软件开发等重点产业领域给予优先支持。
3、引进的海内外创新团队必须在佛山实施项目,与佛山国家高新区、各工业园区、各种科技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合作,签订紧密合作协议,并在佛山登记注册为独立法律主体单位。
4、对纳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才牵头组成的创新团队项目,科技孵化基金给与优先支持。
第六条 评审指标体系
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性指标和产业化指标(详见附件):
(一)技术性指标
1、成果性指标:考察海内外创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重点评估海内外创新团队自主创新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及产出效率。
2、状态性指标:考察海内外创新团队当前创新资源配置状态的合理性,重点评估海内外创新团队中各种创新资源的齐备程度、互补程度和利用程度。
(二)产业化指标
考察海内外创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的产业化能力,重点评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海内外创新团队计划的可行性、灵活性和技术的市场容量。
第七条 评审流程
1、每年度初,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佛山市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申报指南》。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2、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海内外创新团队自愿申报、市有关单位或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初审、专家函审、综合评审和确定立项等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申报团队按照《佛山市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佛山市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2)项目推荐。市有关单位或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或所属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选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3)项目初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拟引进的海内外创新团队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其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能力、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
(4)专家函审。根据专业领域情况,市科技局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拟引进的项目进行匿名函审。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参加匿名函审的专家中学术、产业、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各至少1人(共3名以上单数组成)。
(5)综合评审。市科技局综合初审和函审意见,形成推荐、待定或不推荐的书面意见,其中推荐和待定项目进入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
(6)确定立项。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安排方案,送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类别。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立项的项目资助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从市科技孵化基金中分别资助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
项目实施地所在区财政再安排资金配套。
第九条海内外创新团队成员符合市重点人才项目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市重点人才项目支持。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条 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项目立项后,海内外创新团队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下达。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同,以及规定程序下达资助经费,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财务审计和一定比例(不超过资助经费20%)的个人补助等,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海内外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全年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执行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并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停发资助经费,整改完成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按合同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第五章奖励
第十五条 海内外创新团队项目立项后,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情况,在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所获投资收益中对重点产业发展和提升具有突出贡献的海内外创新团队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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