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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六

      一、案件简介

      职工陈某到本管理中心执法申告A公司未为其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据此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责令公司为该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陈某为其单位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现主张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应获得支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本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在职职工”,并没有对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设定明确具体的区分。此外,对于“在职职工”的界定,原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点对“在职职工”进行了更细化的解释,该通知认为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均属于《条例》中的“在职职工”的范畴。职工陈某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工资,其属于A公司的在职职工,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单位和职工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故单位应为职工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因此,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不是判断职工应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只要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均应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请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存。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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