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
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发改粮管〔2018〕34号
现将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粮办科储函〔2018〕20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组织有申报意愿并符合创新中心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申报工作,按照要求编写《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建议书》(一式十一份),并报送我局审核。
二、申报技术转移中心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并抄送一份至省和市粮食局。
附件:广东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粮办科储函〔2018〕202号)
佛山市粮食局
2018年7月2日
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粮办科储函〔2018〕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省供销社、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粮食科研院所、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18〕103号)和《国家粮食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1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属地符合条件单位申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新中心的单位,请按通知要求编写《国家粮食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建议书》,并由各地市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科技储运处)(一式十份),由省粮食局统一推荐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申报技术转移中心的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并抄送一份至省粮食局(科技储运处)。
广东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