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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3-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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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收〔20151   2015年1月8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禅城、南海区交通运输局,高明、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

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

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798   2014年12月16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广州市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建立农村客运特定优惠票价政策和差别化定价机制,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农村群众生活和生产需要,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制定(含新制定和调整,下同)农村道路旅客票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的运价。

  “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第四条 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标准;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票价进行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具体运营线路的旅客票价,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农村道路客运总体实行低票价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二章 运价制定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综合考虑农村线路实际经营情况、政府对农村客运的税费优惠、财政补贴以及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 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车型运价由运营成本、税金、经营者合理利润等构成,单位为元/人。千米。

  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取得的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应予以冲减运营成本。

  车型运价=(运营成本+税金+合理利润-政府补贴-其他收入)/按平均实载率修正后的客运周转量

  (一)运营成本: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使用同类装备,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车辆折旧、保养及维修费、燃料动力费、站场费、车辆通行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包括公路渡口、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车辆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运营成本。

  (二)税金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依法缴纳的税金。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税种、税率和计税方式计算。

  (三)经营者合理利润是指参照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收益。

  (四)政府补贴是指政府给予农村客运经营者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提供普遍服务的地方财政直接补贴、各级财政对油价调整影响农村客运支出增加的补贴和政府税费政策优惠等。

  (五)其他收入是指农村客运经营者获得的以农村客运为载体的其他经营性业务净收入。

  (六)各车型平均实载率原则上应不低于50%

  第九条 农村客运原则上执行全省统一的车型运价标准。对部分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线路偏僻、年均实载率低于本地区年均实载率的亏损线路,可实行差别运价政策。

  第十条 实行差别运价政策的具体线路及票价水平应由经营者提出,由县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差别运价政策的客运线路应按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台帐登记,单独核算线路的运营收入、成本费用及线路实载率等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本地区农村客运线路的年均实载率及执行差别运价政策的线路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因年均实载率发生变化需对本地区实行差别运价政策的线路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客运票价=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旅客计费里程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运营里程图表》及有关规定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运营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运营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票价在5元及以上的,一、二级站为1/票,三、四级站为0.5/票;票价在5元以下的,一、二级站为05/票,三、四级站免收旅客站务费。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第十四条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1元进整。

  第十五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每位成人乘客只限带一名免票儿童。身高1.2米-1.5米(含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第十六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免费携带的行包体积不得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超过部分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18元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票价由始发站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同一条农村客运班线的相同装备等级车辆、相同运营方式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四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运营线路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的具体标准,包括线路的全程票价和阶梯式票价表等;

  (四)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分析;

  (五)近三年经营及成本费用情况;

  (六)运营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票面样式按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内容包括车辆等级、线路名称、起讫站点、运营里程、全程票价、分段票价,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农村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二条 包车旅客运输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 条农村客运计件行包重量折算按本规定附件4计算。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的地区,可结合地方公共财政补贴情况,实行特定的票价优惠政策或与城市公交相同的票价政策和票制形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价函〔2010281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函〔2012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统一运价表;

    2.广东省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申报(备案)表;

    3.广东省农村道路客运差别运价线路申报表;

    4.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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